时间:2019-7-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每每临睡前刷朋友圈,

圈里总有热(shen)爱(ye)生(fang)活(du)的朋友,

几张美食图片还要配上一句:

“唯美食和爱不可辜负。”

民以食为天,

足以见得食物的重要,

不要以为所有的食物都是

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

画面太美好,现实太骨感,

它们打开方式可能是:

▲好害怕会遇到什么劫,就不能好好喝口水吗?

▲读一遍竟然没有认出来

▲不要看我,再看我就把你喝掉,喝哪一罐傻傻分不清楚

类似于这种山寨食物的还有很多

它们时刻挑战着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今天上午,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湖南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戴逢春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多项措施

年湖南法院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1、在发霉的槟榔中添加“霉克星”获重刑

基本案情:年11月份,戴逢春挂牌“湖南榔之冠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注册),开始槟榔加工生产。

年7月中旬,仓库管理员汤波发现仓库中槟榔干果有起霉现象并告知戴逢春,戴逢春咨询被告人原生产经理曹建科,曹建科称需要做防霉处理,之前通常的做法是加入“霉克星”,但“霉克星”对人体有害,已经禁用于食品中。戴逢春考虑到槟榔干果不能因霉变而浪费,安排汤波先后2次购得2袋重50kg的“霉克星”。同年7月24日至31日,由曹建科传授添加霉克星的技术,曹建科、汤波和罗谷香安排工人将“霉克星”加入8号仓库的所有槟榔干果中。

年7月底至11月份,戴逢春聘请人员开发生产了“一路发”和“土豪”槟榔,戴逢春、曹建科将槟榔销往湖南安化、岳阳、郴州、怀化等地,收到货款约3万元。年10月,戴逢春向湘潭万鑫槟榔的李某强分两次销售加有“霉克星”的槟榔干果约7.62吨,收取货款3.5万元。另被告人戴逢春因向曹某秋、符某勋各借款5万元,分别以7吨和5.5吨槟榔干果抵押。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戴逢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曹建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其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三、被告人汤波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被告人罗某香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生产、销售假风湿药、哮喘药,姐弟俩双双进监狱

基本案情:年底,被告人孙纲梁与做假药的“李宗海”合作,由“李宗海”提供风湿类、哮喘类假药半成品,由被告人孙纲梁、周楠包装销售。自年8月至年8月,孙纲梁、周楠将加工好的“骨刺风湿宁胶囊”、“攻克哮喘宁胶囊”两种假药,以12元-25元/瓶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刘美华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元左右。

年其联系了河南省台前县的被告人岳宗立,岳宗立明知孙纲梁没有生产该药的相关许可证,仍先后给孙纲梁提供哮喘病类、风湿病类半成品药物。从年4月至年4月,岳宗立以5元/瓶左右的价格共向孙纲梁提供半成品假药瓶,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年下半年,其又联系了在山东省阳谷县开药店的被告人侯宪宾,侯宪宾明知孙纲梁没有生产药物的相关许可证,仍通过物流先后给孙纲梁提供了2万元人民币的药材。

被告人刘美华明知孙纲梁销售假药情况下,自年10月至年4月,先后56次从孙纲梁处购买“骨刺风湿宁胶囊”、“攻克哮喘宁胶囊”余瓶,金额共计人民币元。刘美华购得“骨刺风湿宁胶囊”、“攻克哮喘宁胶囊”假药后,以每瓶17元至22元的价格销售给邵阳市境内的药店。

年下半年,被告人孙巧华见弟弟孙纲梁做假药生意赚钱,也参与到假药生意,将加工好的“万效咳喘灵胶囊”、“克星关节王胶囊”、“克星喘咳王胶囊”等假药,以15元-48元/瓶不等的价格,批发或零售累计销售假药余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年,岳宗立明知孙巧华没有生产该药的相关许可证,仍先后给孙巧华提供哮喘病类、风湿病类半成品药瓶,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元。年年初,经孙纲梁介绍,孙巧华又从侯宪宾手中购进制造假药的原料。至年6月,侯宪宾共向孙巧华提供了5万余元的假药原料。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孙纲梁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万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周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三、被告人孙巧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四、被告人岳宗立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人民币。五、被告人李智仁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0元人民币。六、被告人刘美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元人民币。对其他各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侯宪宾等人进入药品生产、销售场所,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

3、成人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无良销售终获刑

基本案情: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良泉在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经营一家成人保健用品行,销售成人用品和性保健食品。年4月28日,湘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刘良泉经营的成人保健用品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硬到底”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化学成分,属于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遂责令其停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此类保健食品。被告人刘良泉仍不纠正,继续销售此类有毒有害保健品,其中年5月12日,万某从被告人刘良泉处所购买的黄色胶囊2粒(性保健食品),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含西地那非成分。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良泉抓获归案,并在店内查获了“硬汉”、“英雄炮哥”等有毒有害保健品。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良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牛肉制品获实刑

基本案情:年3月至年7月,被告人方勇在经营“吉首市平顺冻库”期间,多次从兰天霞、游建锋、张建家、杨溜等人处购进动物产品及肉制品。其中部分牛肉制品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用编织袋、饲料袋、复合化肥袋包装,且在入库后再次销售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销售的动物产品及肉制品申报检验检疫。其中向张美芝等23人销售的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元。年7月30日吉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首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储存于“吉首市平顺冻库”内待售的不同种类无任何标签标识、超过保质期、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等动物产品及肉制品查封扣押,三冻库共有冷冻肉品种63类,其中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共计.8kg;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识的肉制品共计.8kg;超过保质期共计kg;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的共计kg。公诉机关指控牛副产品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元,其中冒用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牛蹄花公斤,货值人民币元;方勇购进余袋牛小肠,期间因销售情况不好退回多袋,至年7月,共出售25袋,被查封扣押的袋牛小肠共计6公斤,货值人民币元。

年8月28日,库存的肉制品经检验,其中牛小肠中含有亚硝酸盐,含量为66mg/kg,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在食品中不得添加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被告人方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用病死猪肉提炼食用油销售获重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友才在年3月28日正式申请注册了湖南长丰油脂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食用动物油脂(猪油)加工、销售。被告人魏友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销售利润,指使被告人沈国友按照毛油(地沟油)和肥膘油3:7或2:8的比例混合提炼成食用油出售。从年上半年开始至年3、4月份,被告人魏友才以3.2元-3.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了用毛油提炼的食用油共约50吨,销售金额达30万元以上给江西省宜春市铜鼓的肖怀冬。

年上半年,被告人魏友才以每吨元价格从宁乡廖东福处收购了三车,每车约6吨,共计18吨左右的毛油,并将毛油与肥膘肉油按照3:7比例混合后按脱色、脱胶、物理去酸等步骤由沈国友进行二次加工后,做成食用油进行销售。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友才以元每吨的价格销售了46吨用毛油和猪肥膘肉油混合提炼加工的食用油给广东省中山市的陈燕珍,陈燕珍于年6月5日向魏友才尾数为的农行卡上汇入货款元。

另查明,宁乡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检验报告证明廖东福的毛油酸价含量1.99,为不合格,标准酸价含量1.3。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证明魏友才公司送检样品油酸价4.7,标准1.3,熔点14、标准32-45,相对密度0.,折光率1.46、碘值95,标准45-70,结论为样品所检项目碘值、折光率、相对密度、熔点、酸价、感官不符合GB/T-标准要求。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魏友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沈国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编辑:刘沁

刘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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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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