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杨珏轩发自广州 近日,《齐鲁晚报》一则关于乐贷相干负责人康某、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的报导不胫而走。据了解,这也是P2P平台案件中,首次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平台负责人。 而据考察过乐贷的一名业内人士告知《每日经济新闻》,乐贷一开始就是自融。 事实上,像乐贷这样的平台其实不少见。去年10月以来,P2P平台兑付危机频现。根据贷之家统计,2013年出现提现困难的或倒闭的平台达74家之多,而出现问题的平台很多与乐贷类似,有自融的性质。但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司法方面并没有定论。 随着乐贷平台案件的进展,司法方面的态度仿佛愈来愈明确,那些自融平台老板头顶,已然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 业内称一开始就是自融 2013年7月,P2P第三方监测平台贷之家受乐贷的约请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当时乐贷上线才两三个来月。我当时在北京,离得很近,就代表贷之家过去看看。时任贷之家北京地区负责人石鹏峰告知《每日经济新闻》。 在石鹏峰的考察报告中,有1张三个人的合影,一个是乐贷实际负责人康刚,一个是乐贷法人代表张桂军,一个是石鹏峰。前述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的康某指的就是康刚,而韩某,根据石鹏峰的介绍,也是乐贷股东,负责平台运营。 石鹏峰告知《每日经济新闻》,考察结果很不如人意。 康刚对很多质疑都没有做很好地正面回答,都是含糊其辞,比如对业务、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他的回答都比较随便,不太重视,破绽也挺多,感觉没有多少这方面的经验。这隐含着一个事实,就是他其实不打算真正做这个(P2P),一开始是自融。石鹏峰这样告知。 在考察进程中,石鹏峰表示,他发现乐贷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客服,只有一个运营人员;说有两个技术人员,但都不在办公室,理由是前一天饮酒喝多了;风控号称有两三个人,但当时一个也没看到。 为了解乐贷标的真实性,石鹏峰抽查了借款人材料。根据其平台发的标,应当有10个借款人,但康刚实际拿出来的只有3个借款人材料。在调查报告中,石鹏峰这样加以说明:康总解释说是由于目前请了一个律师在规范借贷合同,所以部份借款材料目前不在办公室。根据该调查报告,看到的3份材料,借款金额分别约为230万元、40万元和9万元。其中40万元和9万元的借款均与站上的标的核对一致无误。但当时平台贷出金额已达3000万元。 根据该调查报告,乐贷资金出口主要为3个方向:钢铁、煤矿、农副产品,均为抵押贷款。抵押物抵押率很高,到达90。材料也非常不清晰,对抵押物的描写只是简单说价值多少多少的钢材(3465,-2.00,-0.06),连是什么钢、甚么型号、多少吨、单价多少,放在哪里都没有,对抵押物的控制权、处置、监管都缺少有效的力度。石鹏峰对《每日经济新闻》分析表示。 并不是孤立案件 根据乐贷投资人集体报案材料显示,公司运营(乐贷)不到半年,2013年10月23日左右,公司突然停止正常提现,此时共拖欠全国各地近400位受害人共2600多万元,其中受害最大的被套160多万元。 1月23日,《齐鲁晚报》引述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消息称,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在明知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以乐贷为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回报为钓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触及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近日,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事实上,受类似控诉的不但乐贷一家,比如近日曝出的国临创投案件。据国临创投投资人Suan告知《每日经济新闻》,警方已于2014年1月23日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而且后来我打,姜警官(负责该案件的警官)说基本查清国临的钱都是被平台实际控制人郑旭东卷走了,他已出境,想要动用国际刑警是很复杂的,让投资者耐心等候。《每日经济新闻》致电姜警官求证此事,但姜警官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目前,类似自己为自己托管的手法在信息极不对称的P2P行业其实不少见。由于投资人多是个人投资者,而且有本职工作,缺少时间和精力去跟踪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监管缺失,事后惩罚不明确,一些平台也有做假的冲动。 或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这类现象已有了一定程度的警惕,但相干监管细则迟迟未出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有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情势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然宣扬;(3)许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部份法律界人士看来,上述乐贷的案例揭开了这样一个仿佛被有意无意疏忽的为难局面:如果严格依照目前的司法标准判断,几近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部份坚持居间模式的平台,资金直接从投资人转入借款人账户,平台不经手资金,可否规避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辉勇表示,借款人通过这个平台去集资,设立这个平台的机构,和借款人构成共犯,仍然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P2P模式运行进程中,是否合法的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第一条:是不是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戴辉勇向《每日经济新闻》分析称。 但是,对P2P行业来讲,相干部门的批准或相干金融牌照一直空缺。如果依照法律界人士的上述分析,几近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是默许和放水养鱼。在这个条件下,司法方面也就难免遭受一个为难的局面:在问题平台愈来愈多的情况下,法不责众已不合时宜;一刀切又有悖于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欲望。 乐贷案例的出现,会否成为P2P行业一个关键的转折点? 如果乐贷平台案件终究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末极可能将成为行业标志性事件,也将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及类似案件的审判产生深远影响。 这个案子注定要成为中国司法解释的标杆,成为中国最近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戴辉勇这样向《每日经济新闻》评价乐贷案件的重要意义。 北京哪个地方能治好白癜风最好的十佳专业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